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日期: 2022-03-10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

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

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

被委托人姓名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宝鼎科技

股票代码

002552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赵晓兵

朱琳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工业园区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工业园区

传真

0571-8631 9217

0571-8631 9217

电话

0571-8631 9217

0571-8631 9217

电子信箱

zhaoxb@baoding-tech.com

bdkj@baoding-tech.com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用途、主营业务模式等未发生变化。

     1、公司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公司主要从事大型铸锻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包括自由锻件、模锻件及铸钢件等。公司产品按用途分为船舶配套大型铸锻件、电力配套大型铸锻件、工程机械配套大型铸锻件、海工平台配套大型铸锻件等,主要应用于船舶、电力、工程机械和石化等行业。

     2、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

     公司大型铸锻件业务采取以销定产的订单生产方式,通过宝鼎废金属、宝鼎重工两家子公司并按业务流程和经营体系构建了以股份公司生产、销售为主,子公司专业化分工生产并同时提供一定的采购和销售支持的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大型铸锻件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锭、废钢。公司主要根据订单向原料供应商进行采购,凭借良好的商业信誉,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定互信的合作关系,原材料供应渠道稳定。

    2)生产模式

     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组织方式:销售部门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将合同提交生产管理部,生产管理部根据销售合同制定具体生产计划后进一步组织生产,部分产品的粗加工、热处理工序通过委外加工完成。

3)销售模式

     子公司宝鼎废金属将收购的全部废金属原料销售给子公司宝鼎重工用于其生产;宝鼎重工将其生产的大部分铸件产品交由本公司销售,其余小部分由其自主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全部锻件产品及宝鼎重工交由其销售的部分铸件产品。销售方式主要以销售人员直接面对客户的直销方式。

4)定价模式

公司大型铸锻件业务采用原材料成本+加工费的方式定价,原材料成本由原材料单位价格和耗用量相乘得到,加工费主要由人工费、动力费、制造费和产品毛利等构成。

     3、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特点、主要的业绩驱动因素及行业地位

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为高端装备制造业中的大型成套装备铸锻件细分行业,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深入,我国已成为大型成套装备铸锻件生产大国,部分产品已经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但产品能级和产业自主化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一方面低端产品严重供大于求,另一方面,船舶、电力、海工等行业不可或缺的大型成套装备铸锻件几乎完全依赖进口,制约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重视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公司大型成套装备铸锻件产品能级逐渐提高,综合实力逐步提升。作为船舶行业的上游大型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公司依托技术、质量与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在细分行业中确立了稳固的市场地位。

     大型成套装备铸锻件行业与国民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行业周期及业绩驱动一定程度上受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单位:元

 

2021年末

2020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2019年末

总资产

783,716,793.57

754,257,005.63

3.91%

727,487,399.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76,510,979.79

670,143,917.35

0.95%

662,561,326.70

 

2021

2020

本年比上年增减

2019

营业收入

353,163,711.93

366,673,036.50

-3.68%

340,370,963.9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367,062.44

7,582,590.65

-16.03%

56,067,572.3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433,662.27

10,715,549.44

-122.71%

18,114,333.9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9,875,653.43

50,346,379.82

-0.93%

11,713,611.1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

0.02

0.00%

0.1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2

0.02

0.00%

0.1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95%

1.14%

-0.19%

8.84%

2)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营业收入

73,638,029.88

97,346,149.15

84,456,384.56

97,723,148.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471,485.86

3,723,594.07

1,499,869.98

-1,327,887.4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561,002.39

1,867,454.43

518,213.41

-6,380,332.5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7,844,791.61

15,822,611.00

61,905,580.37

-55,697,329.55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8,451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7,172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0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

0

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山东招金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37.90%

116,062,100

 

 

 

朱丽霞

境内自然人

24.12%

73,875,000

55,406,250

 

 

朱宝松

境内自然人

8.48%

25,976,056

19,482,042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

其他

1.78%

5,447,4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法人

1.27%

3,888,302

 

 

 

赵宏钊

境内自然人

0.85%

2,610,000

 

 

 

赵连未

境内自然人

0.47%

1,442,943

 

 

 

钱玉英

境内自然人

0.42%

1,275,014

 

 

 

陈可研

境内自然人

0.28%

869,639

 

 

 

吴旭凌

境内自然人

0.23%

699,8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上述股东朱宝松、朱丽霞为父女,钱玉英系朱宝松的配偶、朱丽霞的母亲。除上述股东关系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一致行动人。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股东陈可研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69,939股外,还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799,700股,实际合计持有公司股票869,639股。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20181019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向武汉海事法院起诉公司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名被告,请求判令三名被告向原告赔付因虎锋轮号尾轴断裂事故而支付的保险赔款19,636,288.17元(按20181019日外汇牌价1美元=6.938元人民币计算)以及检测检验费、翻译费、差旅费计人民币337,718.71元,立案时间为2018115日,案号(2018)鄂72民初1742号。武汉海事法院于2019527日进行首次庭审,1126日第二次庭审,1227日第三次庭审。

截至20201014,公司已收到武汉海事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保险赔款损失人民币14,982,221.90元及利息(自20171212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820日期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人民币55,009.60元;3)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对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第三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4)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644.0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承担31,162.00 元,被告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10,482.00 元。财产保全费5,000.00 元由被告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公司已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1513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2021629日,通过互联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2022114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三次开庭,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220213月上旬,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2021)浙72民初346号传票:TIGER BULK NO.7LIMITED(泰格散装7号有限公司)以海事海商纠纷为由,将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推进系统有限公司、常州市中海船舶螺旋桨有限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第三人为劳氏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虎锋轮停运期间的租金、燃油及员工工资等损失1,532,863美元,按起诉状具状之日202114日美元兑人民币6.5321的利率,折合人民币10,012,814.4元;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自事故发生之日20161031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0,012,814.4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宁波海事法院已于202127日受理并立案,预计开庭时间为202142日。

根据原告诉求,此案要求公司、推进系统公司及螺旋桨公司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12,814.4以及利息1,766,699.38元,赔偿本息合计11,779,513.78元,公司同样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对此案赔偿本息总额按50%比例确认未决诉讼预计负债5,889,756.89元,计入2020年度营业外支出。

2021517日,宁波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72民初346号之一,做出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待湖北高院(2021)鄂民终256号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再进行。

 3202110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宝鼎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包括招金集团、永裕电子等在内的交易对方收购金宝电子63.87%股份,并拟向控股股东招金集团及/或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分别于20211111日、20211211日、2022111日、2022211日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公告。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正在进行中。

 

 

 

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松

202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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