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期: 2013-08-27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作为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13年6月30日,公司严格遵守证监发[2005] 120号的要求和规定,不存在为控股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公司《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阅姜兵先生个人简历,认为其教育背景和履历能够满足其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高管任职资格的规定;

2、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总经理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提名的,经董事会审议聘任。此次高管聘任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姜兵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2013.8.26-2015.9.25)

三、关于201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13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与实际披露情况不存在差异,同意《关于201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以下无正文,为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金                   辛 金 国                朱 杭

 

 

宝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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